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高凤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体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凤珍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岩涛、孙体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体会应赔偿申请人10355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用500元,承担鉴定费用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0元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查询,无果。对被执行人人身及住所搜查,搜出现金14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案件款确定为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中被执行人支付42000元(其中含法院划拨的670元、搜查的1400元),剩余8000元通过兴平市政法委进行司法救助;2、执行费用6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现在被执行人共计履行案件款42000元,司法救助款8000元已经到位,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费用6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林
代理
审判员 杨豫军
代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