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运
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
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