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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23号

陈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运

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

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