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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法执字第81号

杨绍增、张国与唐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绍增;张国;唐兴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杨绍增,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张国,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兴芬,女,汉族,1979年生,现住双江自治县。申请人杨绍增、张国与被执行人唐兴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做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14)双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014)双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绍增、张国与被执行人唐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兴芬、李金昌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14)双法执字第78号、(2014)双法执字第79号、(2014)双法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执行员  段培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俸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