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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85号

江海华与陈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海华,陈志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5号

原告:江海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孝珍。

被告:陈志跃。

原告江海华为与被告陈志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江海华于2015年3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华撤回对被告陈志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海华负担。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蔡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