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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173号

陈国光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机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光,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光,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陈国光与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亭

审判员  吴洪申

审判员  唐好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