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244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蔡善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徐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