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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118号

四川忠校消防公司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忠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忠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号。

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台北路西三段。四川忠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50776元,现因被执行人广汉市建东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