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张卢琪,男,193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张莹,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林雪莲,女,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卢琪与被告张莹、林雪莲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卢琪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建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程纪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