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仪 挺
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
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