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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949号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仪 挺

人民陪审员  殷家銮

人民陪审员  陈爱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