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天津市嘉利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65042-1),住所地东丽区平盈路8号天津市东丽区服务滨海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5楼5028-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明,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航讯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70349-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东谷园8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XX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天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利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航讯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航讯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退予原告一半3494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谢玉贵
人民陪审员 于传兰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