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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减(假)字第00158号

乃古色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乃古色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减(假)字第00158号罪犯乃古色尔,男,彝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对坪镇独角溪村勒古屋基组**号。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阿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乃古色尔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1日以罪犯乃古色尔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乃古色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21日获2013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7日获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23日获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1月16日获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4月28日获季度表扬奖励;2014年7月16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乃古色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乃古色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疆华

代理

审判员  崔 瑜

代理

审判员  孙 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