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农民。被执行人夏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萍 搜索“”
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农民。被执行人夏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XX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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