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鲁杰。被告陈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杰诉被告陈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杰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梦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