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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357号

鲁杰与陈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杰,陈年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鲁杰。被告陈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杰诉被告陈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杰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梦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