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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61号

孙祥龙与魏朋军、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祥龙,魏朋军,姜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61号申请人孙祥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姜丽娟,女,汉族。申请人孙祥龙与被执行人魏朋军、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昆花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朋军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