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61号申请人孙祥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姜丽娟,女,汉族。申请人孙祥龙与被执行人魏朋军、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昆花民初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朋军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石孟院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