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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329-1号

玉田县祥源纸塑有限公司、胡天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玉田县祥源纸塑有限公司,胡天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祥源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潮洛窝乡流涧头村。法定代表人李振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天旭,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玉田县祥源纸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天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玉田县祥源纸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河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