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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88号

樊甲与樊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樊甲;樊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乙。

上诉人樊甲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权益系上海市闸北区曲阜西路XXX号(前门)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款项,而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也完全取决于其在前述房屋(不动产)中是否拥有产权,因此本案的实质是一起针对不动产权属的争议,所以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动迁房屋的折价款及赔偿损失,属于债权纠纷。尽管本案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动迁房屋的权属份额,但这属于案件事实,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管辖规定受法律关系影响而不是案件事实。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代理

审判员 蔡 虹

代理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