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1号申请人彭洪义。被执行人黄平。申请人彭洪义与被执行人黄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因申请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000元,申请人彭洪义于2015年2月3日领取了该笔救助金。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岚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洪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旭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