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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00011号

彭洪义与黄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洪义,黄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00011号申请人彭洪义。被执行人黄平。申请人彭洪义与被执行人黄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中因申请人家庭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7000元,申请人彭洪义于2015年2月3日领取了该笔救助金。本案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岚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洪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旭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