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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549号

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54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范某某,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乔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