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陈掌印,男,汉族。被执行人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海平。本院在执行陈掌印、韩城祥和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相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保民
代理
审判员 杨育学
代理
审判员 刘振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少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