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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93号

吴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吴某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方某某,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被告方某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 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