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光玲,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雨平房产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过仕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上诉人钱光玲因与被上诉人过仕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光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光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光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钱光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