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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0号

钱光玲与过仕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光玲,过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光玲,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雨平房产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过仕峰,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上诉人钱光玲因与被上诉人过仕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光玲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光玲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钱光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钱光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和平

代理

审判员  张茂进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温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