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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28号

李某丙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涛,孙欢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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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28号

原告:李涛,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71108320。

被告:孙欢欢,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孙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孙欢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