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628号
原告:李涛,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于文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71108320。
被告:孙欢欢,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孙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申请���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对被告孙欢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