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1090号

李某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