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李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明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巧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