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金黎鸣,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崔敏华,女,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9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崔敏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崔敏华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崔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崔敏华存款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敏华上述金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