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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353号

金黎鸣与崔敏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黎鸣;崔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人金黎鸣,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崔敏华,女,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79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崔敏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崔敏华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崔敏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崔敏华存款人民币20万元及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敏华上述金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波达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龚德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