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44号罪犯李吉庆,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李吉庆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李吉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吉庆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获单项奖励五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吉庆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吉庆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欣
代理
审判员 乔双红
代理
审判员 涂胜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尉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