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01号

吴国英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英,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英,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吴国英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国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