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英,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吴国英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国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