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刘圣忠,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李林,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
原告刘圣忠诉被告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圣忠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圣忠承担。
审 判 长 王 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