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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刘圣忠诉被告李林离婚后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圣忠,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刘圣忠,男,汉族,1985年4月11日出生。被告李林,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

原告刘圣忠诉被告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圣忠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圣忠承担。

审 判 长  王 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