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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3608号-1

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3608号-1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法定代表人毛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建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的土地和房产、冻结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持有的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持有的福建省福清市工贸联营家具厂51%的股权,限额6074.78万元。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板厂新里82号院2-7幢(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共计360.6平方米,估价报告编号:仁达房估字[2014]第0110957455号,评估总价为835万元)、哈尔滨市中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柳树街1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2370.87平方米,估价报告编号:黑亿评报字(2014)第A242号,评估总价为4741.70万元)、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里12号楼1门101室和5门102室2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共计127.34平方米,估价报告编号:中企华房评字2014011000151-1号,评估价格共计498.08万元)为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4年12月30日,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名称变更为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哈尔滨市中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柳树街1号、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里12号楼1门101室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里12号楼5门102室、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板厂新里82号院2-7幢,共计三处四套房产。查封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的土地和房产;冻结被告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持有的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持有的福建省福清市工贸联营家具厂51%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全奕颖

代理

审判员  蒙 瑞

代理

审判员  巴晶焱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