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吕某,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侯贵钢。
被告管某,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