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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9号

吕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吕某,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侯贵钢。

被告管某,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温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史国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