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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21号

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与天津市河北区建筑业协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天津市河北区建筑业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负责人童新政,业主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学斌,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铁鹏,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建筑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杨学年,会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建筑业协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民生大厦小区业主会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魏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