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渝执字第00232号

曾志、杨朝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曾志;杨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曾志,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杨朝刚,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在执行曾志申请杨朝刚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芹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