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曾志,男,1979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杨朝刚,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在执行曾志申请杨朝刚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芹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