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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56号

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马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景县龙华镇南工业区。诉讼代表人张某,系景县洁绿塑化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马某甲,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瑾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景县龙华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龙华镇后马堡定村基本农田320亩用于种植业,后被告人马某甲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从320亩中租用25.75亩,在未经景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擅自在租来的7480平方米的耕地上硬化地面、建设生产车间,致该宗耕地毁坏。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乙、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景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档案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景县洁绿塑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信;景县洁绿塑化有限公司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违犯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马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景县洁绿塑化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4400元。(景县土地部门所处罚款224400元予以折抵,其余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智华

审判员  乜凤凯

审判员  王正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