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王学红。委托代理人秦味泽、俞彬,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庭贵,董事长。
原告王学红诉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学红的委托代理人俞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截止2014年7月18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4127元。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学红工资412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钟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