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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157号

张超健、张腾飞与李军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超健,张腾飞,李军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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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张超健,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原告张腾飞,男,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住内丘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玉坤,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瑞,男,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负责人王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鑫,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健、张腾飞与被告李军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健、张腾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张超健、张腾飞负担。

审判员  刘磊婧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