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77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电话号码。被执行人南通神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冒益红,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建华与被执行人南通神功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皋商调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12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1月1日吊销,且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