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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行审字第20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行审字第20号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四海,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干部。被申请人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书友。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大沙人社监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补缴职工王林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52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大连书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6日进行了催告,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该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大沙人社监理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朱晓宇

审判员  王大宁

审判员  陈莹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