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被告王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崔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潘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东与被告王顺利、崔立、潘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峰
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
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长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