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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55号

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55号

原告: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富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顺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庞宝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73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365,739元银行存款做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739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常州晶雪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7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冉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