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109号原告张淑清,居民。委托代理人时治国,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兴,居民。被告王思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清诉被告王思兴、王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清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清撤回对被告王思兴、王思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清承担。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诸华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