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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2442号

苏海云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苏海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2442号罪犯苏海云,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初中文化,原住云南省施甸县由旺乡岚峰办事处岚峰社,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03)昆刑三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海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六年四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21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八年九月十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苏海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海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苏海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海云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