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革,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爱庆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审被告唐兴江,*出生,汉族,户籍地***。
上诉人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双方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不分是非、颠倒黑白以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已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