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4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口云南民族发展大厦。
被执行人:郭艳,女,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张国发,男,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艳、张国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艳、张国发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毅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