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温州。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峰,系温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伍云良。被执行人黄活活,系伍云良配偶。被执行人伍增荣,系伍云良父亲。被执行人戴建华。申请执行人温州高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云良、黄活活、伍增荣、戴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温终商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垫付款5427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戴建华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9292元(账号:62×××18),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余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2月2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伍云良、黄活活名下登记有一处瑞安市锦湖街道白莲村莲中西路92号共有房产(产权证号:002242**),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2月2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伍云良名下登记有一辆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本院另案已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2月2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伍云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9275元及利息损失。双方约定分五期偿还,定于2015年3月6日偿还8000元,自2015年4月起至6月止(三个月)每月30日前各偿还10000元,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余款11275元及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伍云良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即有权就未偿还债务按判决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同被执行人伍云良按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第一期案款8000元。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查询车辆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8000元,剩余案款41275元及利息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