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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556号

李金玉与蒲小东、米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玉,蒲小东,米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玉,男,居民。被执行人蒲小东,男,居民。被执行人米换霞,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金玉支付人民币3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米换霞在本院***法庭有案件兑现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米换霞在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庭的案件兑现款扣留1550元;

二、提取所扣留执行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