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玉,男,居民。被执行人蒲小东,男,居民。被执行人米换霞,女,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金玉支付人民币3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蒲小东、米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米换霞在本院***法庭有案件兑现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米换霞在榆阳区人民法院***法庭的案件兑现款扣留1550元;
二、提取所扣留执行款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高
审 判 员 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