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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238-1号

刘飞与曹祝明、陈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飞,曹祝明,陈玲,王业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238-1号

申请执行人:刘飞,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曹祝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陈玲,女,198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业礼,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固公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曹祝明、陈玲、王业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祝明、陈玲、王业礼立即履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1333元、执行费6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祝明、陈玲、王业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业礼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业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