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女,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鹏,男。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余兴均,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黄琼兰,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魏艳,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琼兰,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余兴均、黄琼兰、魏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30868.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20000元,对余款的给付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红英
审 判 员 施奇俊
人民陪审员 庄代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官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