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29号申请人孙中红,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春林。被申请人陈敏豪,居民。被申请人薛万利,居民。
申请人孙中红因与被申请人陈敏豪、薛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敏豪、薛万利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东门村大桥组365号(产权证号为涟城字第L201416268号)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中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敏豪、薛万利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涟城镇东门村大桥组365号(产权证号为涟城字第L201416268号)的房屋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