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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188号

申请执行人郭金春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金春,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春,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滨城区鸿展物资供应站业主。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金春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碑执字第00188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533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费    建    国

审判员 曹坤

代理

审判员夏怀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