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负责人:廖清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树生,男,生于1956年11月3日,汉族,系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职工。
被告:旺苍县民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民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旺苍县民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兴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