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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张某与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6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胡某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40号

原告:张某,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朝平、李良,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1,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桂春,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2。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讼到院。另查:原告张某尚有部分陪嫁物品及个人衣物留在被告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1离婚。

二、婚生子胡某2由被告胡某1抚养,原告张某用留在被告家中的陪嫁物品折抵其抚养费;原告张某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与地点双方协商确定)。

三、被告胡某1在张某第一次探视胡某2时将张某留在其家中的个人衣物交给张某本人。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康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科 微信公众号“”